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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草稿)

高校要在充分了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主动分析未来人才的需求结构,并结合本校专业特色,主动申请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科研团队为主的技术和管理合作,一方面要开展以接收本校毕业生为主人才转移合作。可以与地区或企业共商专业结构、专业内容,要搭建有效的实习实训平台,在生产一线、工作一线培养学生,确保人才与企业有效对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校企合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和《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建设与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院系与国(境)内的企业、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在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合作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基本要求:

(一)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工商注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的法人单位;

(二)校企合作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有利于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并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三)拟建设的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使用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3、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主要分为教育合作与技术合作两个方面。

第五条

教育合作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中厂”)。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协议;

2、学校提供实训场地(设备),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生产设备、生产经费和技术指导,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作开发课程及编写实训教材,企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企业接受教师挂职实践,接受学生实训和就业;

4、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等活动

(二)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厂中校”),可开设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1、校企双方签订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协议;

2、企业提供满足学生住宿和教学的宿舍及教室,安排学生轮岗实训,校企共同教育和管理学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企业优先录用本校毕业生;

3、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实践性课程教学、生产实践中的技能培养等工作,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或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技术或生产问题

(三)共建培训(培养)基地,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未完,全文共3410字,当前显示11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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