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肇事案的调研分析
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
2008年5月,孙某某在成都一家技术公司工作,被告人孙某某购买
了一辆别克轿车,之后他在没有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证据显示,直到案发时,这辆别克因交通违法的电子眼记录达10次,包括超速、闯红灯等,其中6次为孙某某造成。2008年12月14日,孙某某在本市万年场四方阁酒楼参加亲戚的生日宴会,饮用了大量白酒。17时许,孙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从后面撞上了正常行驶的一辆“比亚迪”轿车尾部,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高速驾车往龙泉驿区方向逃逸。孙某某在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正常行驶的一辆“奔驰”轿车猛烈相撞,造成该车5名驾乘人员中4人死亡1人重伤。随后,孙某某所驾车又与另外3辆台轿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警方接到群众报案赶至现场,将孙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孙某某驾驶的别克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孙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他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这一审判结果有以下几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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