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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关于交通肇事案的法院旁听报告

蔡峰交通肇事案复查报告

为深入推进案件评查活动的开展,提升公、检、法三单位的办案质量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环境的建设,根据《龙岗区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工作方案》、《龙岗区委政法案件评查实施办法》的规定,11月16日至18日,在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胡庚祥的带领下,在各政法部门上报的评查案件中抽选10宗进行复查。在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进行复查过程中,通过评查汇报、阅卷、评议等方式,对其中两宗案件(蔡峰交通肇事案、李旭校和莫江故意伤害案)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了全面的复查,现提出以下复查意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8月2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蔡峰醉酒驾驶粤bk/7841号小型客车沿布吉街道吉政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途径中心花园路段时,该车车头与站在路边的行人王秋成、胡碧玉、冯庆兰发生碰撞,造成王秋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胡碧玉、冯庆兰受伤,车辆损坏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蔡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9月12日蔡峰因本案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于2008年11月12日移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0日龙岗区检察院向龙岗区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3月2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以蔡峰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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