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关于交通肇事案的法院旁听报告
殷海风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殷海风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0-06-1110:57:29
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孟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海风,男,
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孟州市富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政协孟州市第三届委员会委员,住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东街村一号。
被告人张权利,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孟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协管员,住孟州市西虢镇落驾头村太平庄43号。
辩护人李全胜,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海风、张权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飞、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海风、被告人张权利及其辩护人李全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海风在2009年12月30日驾车与被害人李菊仙相撞后,驾车逃逸。随后,被告人张权利无证醉酒驾车碾轧被害人李菊仙,造成李菊仙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海风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殷海风、张权利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权利认罪态度较好,从其第一份笔录可以看出该有自首情节,且该能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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