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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关于交通肇事案的法院旁听报告

东城法院旁听刘德后放火案的体会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东城分校高昌林

一、实践目的:

1.清楚了解法庭庭审程序2.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3.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更准确的掌握法律的内涵4.加强专业知识与实际运用的结合5.庭审为刑事案件,让我们了解到刑事诉讼程序6.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知识

二、案情介绍:刘德后放火案案情:被告人刘德后,男,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苗之萝酒楼员工,住贵州省盘县坪地乡七官云村八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德后于2010年7月16日17时许在北京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5号楼-13北京苗之萝酒楼内,因工作问题与厨师长付伟产生纠纷,后于当日十八时许返回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24号楼地下一层员工宿舍,将一燃烧的烟头扔进付伟的宿舍内,引起屋内着火,造成被褥、电视机等物品被烧毁。后大火被消防人员扑灭。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德后目无国法,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其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了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检察机关以放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未请辩护人。同意认罪,请求宽大处理。强调可能是倒水灭烟头造成电线短路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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