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181二○○八年九月四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对拟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所需地质资料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备,并提供给受委托的评估机构。
对拟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价款评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相应勘查资格的地勘单位按现行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二)报告编制单位的地质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三)经备案的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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