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样例5]
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前言】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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