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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2〕1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本市对符合规定条件且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档补贴。现就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完成轮候家庭意向登记,确定入围家庭后,入围家庭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由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进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审核工作与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前复核工作一并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廉租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廉租家庭专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等工作,并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二)其他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

1、申请。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非廉租家庭专用,以下简称《审核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持《审核表》以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2、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租金补贴方案,并将申请租金补贴家

庭情况录入系统后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3、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工作。经复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确定租金补贴方案。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并向本街道(乡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

(四)申请家庭取得《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开摇号,选择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可按照确定的租金补贴方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领取手续。未选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租金补贴资格自通过审核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出一年的需要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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