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2]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做好“十二五”期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27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2号)精神,现就创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创办企业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一)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按规定在本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其中,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间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分别在失业登记、毕业证发放时间或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二)毕业5年内的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在校生于2011年10月1日后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正常经营满2年,且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需在本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外地户籍高校毕业生、驻青高校在校生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注册时间,须为毕业后5年内或在校期间。
毕业2年以上5年以内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创业前,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条件办理。
(三)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本人。通过变更法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人员,变更后经营时间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须达到以上规定,方可申领补贴。
(四)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扶持金、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创业补贴政策。
(五)未享受扶持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以享受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扶持期限
(未完,全文共3011字,当前显示92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