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5篇材料]
xx县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xx县自来水公司受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和居民生产生活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县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使用城市供水的,除建设城个人应当奖励。
市自来水供应管道系统外,还应当按节水规划配套建设中水、雨水(以下简称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凡在非传统水资源供水范围内且水质满足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利用非传统水资源。
第八条城市非传统水资源输配水管线规划覆盖范围以外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旅馆、饭店;
(二)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其他建筑物。
既有建筑符合上款规定且具备建设场地的,应当建设相应规模的中水利用设施。中水来源水量或者回用水量小于每日100立方米的,可以不单独建设中水处理设施,但需配套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管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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