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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5篇材料]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不断提高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住建局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新建、改扩建道路、桥梁、路灯、广场、停车场、绿化、河道驳岸工程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10万元以上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以及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公用工程)。

第三条宿松县住建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局工程股、计财股、公用办按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监察工作。

宿松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受局委托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宿松县住建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档案办)、宿松县住建局工程管理股(以下简称局工程股)、宿松县住建局安全监察股(以下简称局安监股)、宿松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等单位,应共同做好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与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相应合同后,报局工程股备案。

--1--第六条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的审计。

第二章前期准备

第七条局工程股组织对工程储备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推荐项目清单及其设计方案,经局研究筛选后,报县政府最终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目标要求,认真编制前期工作计划并加强计划的落实。建设单位前期工作计划应报局工程股、公用办(公用工程)。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预审,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向局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应报送局工程股、公用办(公用工程),由工程股组织相关股室审核会签认可后,将转报或批复文件报局领导签发。

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内容调整或设计变更,使投资增减累计超过批复的5%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发改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并经局办公会研究后重新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准文件,按规定及时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并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的征地拆迁,供电、电信等杆管线和绿化的迁移等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中燃气、给水、排水、路灯等专业管线的迁移由各专业管线单位负责,费用按县有关标准补偿,建设单位协调。交通组织等其他前期工作由建设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局工程股和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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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提出设计要求,委托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应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承担市政工程设计的单位,应注重对项目的调查研究和对设计的完善优化,努力减少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提高投资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市政工程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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