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适用程序
湘桥区财政局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程序
一、
耕地占用税征收的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财农字[1987]第206号)《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二、
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在湘桥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
(二)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湘桥区“人均耕地”的实际情况,湘桥区区域内耕地占用税适用的税率为:城区内一般用地每平方米10元;意溪镇区域一般用地每平方米9元。
对单位和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五、
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程序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纳税程序。凡在湘桥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土地管理部门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之日起30日内,持市国土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向湘桥区财政局农业股申报纳税,经区财政局农业股对占用耕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计算应征税额,填发纳税通知书和缴款书,纳税人凭纳税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在确认税款缴入后,区财政局农业股填开耕地占用税纳税收据,纳税人凭纳税收据(通知联)向市国土局办理划拨用地。
(二)有关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湖南:地税明确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2011-6-2016:44读者上传【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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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进一步优化征收程序、强化征收管理、提高征收效率,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在总结两税移交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基层单位、纳税人和协税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工作实际,对省级批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流程如下:
一、建设用地资料送审程序
1.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区)地税部门填报纳税申报表。
2.县(市、区)地税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应纳税额并填写“税务代保管资金”账号,保留申报表市、县级地税机关留存联后,其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直接报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纳税人按当地地税部门核实的应纳税额在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预缴税款,纳税人凭缴款的银行回单到当地地税部门领取《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3.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管理员复核耕地占用税有关数据,并送省地税局审核征免事项。
4.省地税部门在省国土部门发出用地批文前,核实计税面积、税额。
二、领取批地文件程序
(未完,全文共4483字,当前显示136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