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适用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未完,全文共1567字,当前显示4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