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200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3月12日
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务车辆管理,更好地为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的精神,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使用的各种型号的车辆
统称公务车辆。
第三条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是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公务车辆的编制、配置、更新、调配和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公务车编制及配置、更新相关手续的审批;负责中央和外地驻渝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或机关事务局负责辖区内市管以外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重庆市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编制核定
(未完,全文共2155字,当前显示6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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