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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200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3月12日

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务车辆管理,更好地为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的精神,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使用的各种型号的车辆

统称公务车辆。

第三条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是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公务车辆的编制、配置、更新、调配和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公务车编制及配置、更新相关手续的审批;负责中央和外地驻渝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或机关事务局负责辖区内市管以外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重庆市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编制核定


(未完,全文共2155字,当前显示6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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