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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财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第八条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实行属地委托的原则。驻肥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行。驻肥以外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原则上委托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所在地财政部门协助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第九条省财政厅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与财政部建立的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征集评审专家,充实评审专家资源。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标准,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及交易系统,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采购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调整或者变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变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同时一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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