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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清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工商注册地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年度新成立的代理机构不参与当年度的考核。

第四条省外注册的代理机构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事先向省财政厅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考核。

第五条甲级代理机构及外省在湘从业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注册所在地市(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如遇特殊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考核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也可将考核工作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

第七条对代理机构的综合考核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考核级次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设置基本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效率及评价情况、质疑投诉及举报情况等方面。

第九条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包括:

(一)人员、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规定要求。

(二)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发售采购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

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等。

(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是否有健全的内部操作流程,是否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活动环节之间权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质量复审控制体系。

(四)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是否定期进行内部业务培训,从业人员是否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进入现场组织采购活动的持证上岗人员是否达到规定人数,是否有无证上岗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等,从业人员的流动是否备案,从业人员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五)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高消费活动、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是否有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财物等行为。

第十条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包括:

(一)执行法规情况。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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