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管理规定大全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全体职工(含各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工)。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都有权制止或拒绝执行。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一)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伏以上者(含250伏)。
(二)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伏以下者。
第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和残疾。
(三)须经过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四)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掌握一般的触电急救方法和电气防火救火知识。
第七条凡新安装及改装的电气设备,未经工程部及有关部门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便携式电气设备和外来施工单位临时设置的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保1
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或漏电保护装置。
第九条对存有缺陷和事故隐患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必须进行整改,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条要在变、配电室及变压器室的出入口及高压设备旁边悬挂“禁止入内”“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等相应的警示牌。
第十一条工作中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要当作有电看待,不得随意靠近、移动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三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规定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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