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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村级组织建设,提高村级事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设立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团组织、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组织,有条件的村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依法登记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可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在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村的全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履行职责。第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设立的对村级事务实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党委纪检机构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独立开展村务监督活动。

第六条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工作需要确定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各配套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及村级配套组织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章村级民主选举

第七条村级组织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提前或不能按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组织批准。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实行“两推一选”。村委会及村级配套组织的选举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办法和各自章程进行。

第八条村级各组织的成员候选人必须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有文化知识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对候选人资格提出原则要求,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作为推荐和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依据。第九条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其成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监督选举委员会执行法律法规,抵制各种违法行为。选举结束后及时主持、监督新老村民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选派、交流到村工作的干部,享有村级组织成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村级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村级日常事务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按照职责分工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村级事务决策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进行。村委会和配套组织所议事项,经村党组织研究同意后,由村委会、配套组织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所议事项,经党员大会研究同意后,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村级重大事务包括:

(一)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组织等班子成员以及村财务人员、村民小组长、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等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和罢免;

(三)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安排、报批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四)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方案、村经济实体的承包、租赁及收益的使用,数额较大的财务开支;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六)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建设承包方案;

(七)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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