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范法律事务处理程序,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和经营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法律事务机构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外委法律事务管理、法律知识普及等。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治理、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根本利益。
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二)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中法律控制与事后法律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1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风险控制部。第五条风险控制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若干法务人员专职从事或协助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就公司法律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练掌握并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二)参与公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核,对经审核的公司规章制度及其条款的合法性负责;
(三)受公司领导委托,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对有关重要合同,在签署用印前进行法律审查;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合同,督促合同履约;
(四)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收购、兼并、资产转让及有关招、投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做好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六)受公司领导委托,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仲裁、劳动争议、民事调解、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七)负责公司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以及个案委托律师事务所的选择与联络;
(八)开展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开展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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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加有关会议,并就会议所讨论的重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十)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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