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管科技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标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9]82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4.17【实施日期】
2009.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工商管理
【唯一标志】
17079669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2.302453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利用国家和本市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列入《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局另行颁布)内的项目,均实行核准管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须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跨市项目需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非跨市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办法核准。
凡《目录》以外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政策的制定,并负责全市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核准程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及《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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