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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4]35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二○○四年四月一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援助案件案源

1、当事人申请;

2、人大、政府指定;

3、法院指定;

4、其他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属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具体有:

(1)刑事案件;

(2)离婚、继承;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请求医疗事故赔偿的;

(8)请求交通事故赔偿的;

(9)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10)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

(1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12)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3)办理(2)、(3)(4)项的公证事项;

(14)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

2、确因经济困难。具体有。

(1)持有杭州市民政局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困难);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其他。

三、法律援助的方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办理公证事项;

6、其他形式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

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


(未完,全文共2227字,当前显示7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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