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
芜湖市法律援助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芜湖的具体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及经费
1、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并视情在同级工会、妇联、残联等弱势群体相对集中的部门或团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2、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应进一步将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向基层延伸,在所属镇或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站。
3、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争取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4、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并随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5、鼓励并提倡全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二、法律援助范围
6、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7、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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