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保证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根据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的意义。新农合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保健保险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条
目标。全县新农合制度要覆盖全县所有镇村,力争实现96%以上的农民自愿参加。
第四条实施新农合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2、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
3、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县为单位统筹实施;
4、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5、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服务、受益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节余。
第二章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某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县委、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委办、政府办、卫生、财政、民政、计划生育、发展计划、公安、物价、广电、食品药品、统计、教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负责新农合制度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组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参加新农合;
2、制定新农合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3、制定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新农合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制度、基金支付制度、转诊制度以及考核奖惩制度等;
4、确定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组织收缴农民参合资金;
5、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专用账户,保证新农合基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6、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7、协调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得到合理补偿;
8、建立新农合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反馈新农合信息;
9、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评价,表彰先进,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10、定期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某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农合工作的具体牵头协调部门,由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
1、组织开展基线调查,修订新农合实施方案,完善新农合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2、培训新农合管理经办人员;
3、对经办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督导;
4、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以及医疗服务提供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处理;
5、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新农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县新农合管委会、监委会汇报运行情况。
第六条某县新农合经办中心:
为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新农合工作实施单位,事业性质,副科级建制,同时挂“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费由县财政全额预算,隶属县卫生局管理。其职责是:
1、按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鉴证下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医疗行为、服务质量、收费价格、补偿程序、补偿兑现等,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2、按照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做到基金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使用;
3、管理新农合基金账目,编制基金预决算方案;
4、审核并补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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