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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泰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范围内,凡参与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居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卫生、财政、审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农工办等部门应将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发展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监察、审计、民政、农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合作医疗工作。合管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内,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完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试行“管、办”分离,全市统一集中监管。原乡镇合管办撤消,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相关事宜。市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市合管办监管工作经费。

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委会主任、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农村居民代表、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村级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市合管会主要职责:

1.负责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制订和完善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

3.筹集和监管全市合作医疗基金;

4.检查指导市、乡镇两级合作医疗工作;

5.委托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支付业务;

6.讨论决定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市合管办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管理合作医疗基金,保证基金安全运转;

3.负责审核补偿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人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4.定期向市合管会报告工作,并负责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考核;

5.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对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参合病人住院、用药、出院和补偿过程实行监督;

6.负责评审、确认、管理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7.监督有关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合作医疗经费的支付业务

第三章参加对象和举办形式

第十条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自愿在城区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范围以外的农村在籍居民。

农村在籍居民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包括自愿在学校参加商业保险的农村在籍学生和自愿参加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人员以及外出打工人员。

第十一条参合人员的义务和权利:

1.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参合费用;

2.自觉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门诊或住院时应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合作医疗ic卡,以便核对身份;

3.患病时,按规定就诊和逐级转诊;

4.患病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5.年度合作医疗资金征收结束后,婚嫁、死亡、搬迁、入(退)伍及入(出)狱等,不办理资金退补手续;

6.参与合作医疗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举办形式

实行“大病统筹为主,小病互助为辅;医疗救治为主,预防保健为辅”的补偿模式。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省、市政府资助,集体扶持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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