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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航道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航道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指对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的验收。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对符合阶段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阶段验收,并自阶段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全省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2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1年内组织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组织交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按浙江省航道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章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主管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五)工程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符合相关规定;

(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提交工作总结;

(七)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完成管理工作总结

3第十一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三)检查工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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