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装备退役、报废标准
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文件国经贸经[1997]456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大,1986年制订的《汽车报废标准》已不适应汽车生产和交通运输发展以及交通安全、节能、环保等措施。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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