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装备退役、报废标准
车辆报废标准(有些地方有自己的特殊标准,请查询当地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202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4562号)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规定:
凡在我国镜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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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