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概要大全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
19号)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承办字【2014】
3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德市总工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王卫东联系电话:0314-2069113抄送: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8月28日印发附件:
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
19号)和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承办字【2014】
30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建设单位支付工程监理单位服务费用的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工程监理单位在进场服务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委托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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