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概要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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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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