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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1.我市哪些单位适用本办法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

-15.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纳入工商注册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范围。

6.总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对分公司有何影响。答:总公司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致使总公司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资质的,分公司的经营资质自行消灭。分公司已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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