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江苏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新生入学
1.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3.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4.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5.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6.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7.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8.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二、转学
1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转学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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