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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清理整顿意见

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

专户整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整改意见》(财库[2011]17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和强调,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针对2011年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整改工作。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国库科(股)和相关科(股)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整改意见,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二、落实整改工作。要对照财政部八条整改意见中的各项整改要求和其他有关要求,结合各地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逐条逐项落实整改,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间节点,确保落实到位。届时,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财政部将对地方“回头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整改的,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总结上报。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于2012年6月底前,将全市、县(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整改情况报告,连同完整填列的《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表》(附件1)、《撤销财政专户情况表》(附件3)、《保留财政专户情况表》(附件4),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同时通过国库处文件传输服务器(ftp://10.4.200.7/财政专户管理),将电子文档报送国库处。整改报告要全面,整改内容要完整,逐条列示,不能走过场。整改报告及填列附表的质量将作为国库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

财库[2011]171号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

专户的整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防范财政资金安全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和《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工作重点抽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84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撤销一批违规设置的专户,推进专户转归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专户资金管理规范性明显提高,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但是也发现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存在认识不到位、消极观望、组织不力、整改滞后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理整顿工作效果。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目标,现就清理整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结合本地情况限期予以整改。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专项支出专户开设过多、过乱。有的地方依据已经废止或失效的中央文件开设专户;有的地方依据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正式有效文件开设专户,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相关专项资金应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在国库统一核算;有的地方以省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作为开户依据,无正式有效文件,不符合设置财政专户规定;有的地方省级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超越权限发文要求开设财政专户;有的地方尚未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就先行开设偿债准备金专户。

(二)违规开设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专户。有的地方在无专项用途情况下将库款调出国库,直接存入地方商业银行;有的地方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财政专户;有的地方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为企业提供贷款质押;有的地方为争取银行贷款,在异地开设财政专户;有的地方违规开设临时存款账户。

(三)社会保险基金多头、重复开户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地方为每个险种分别开设一个专户,来按规定将不同险种基金进行归并,实行分账核算;有的地方同一险种开设多个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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