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农业(种植业、养殖业,下同)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调动广大农户的养殖积极性,促进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业务、特定品种的养殖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补贴。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种植业龙头企业、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办机构、盟市级及旗县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业、水利、气象、宣传、地方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章补贴范围
第四条保险标的范围。
一、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包括:
(一)玉米、小麦;
(二)大豆、花生、葵花籽、油菜籽等油料作物;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作物。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种植业险种予以支持。
二、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的养殖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
(一)能繁母猪、奶牛;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养殖品种。
在上述补贴险种以外,各盟市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农业特色,自主选择其他养殖业险种予以支持。
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
一、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地气象特点,各盟市可在上述自然灾害以外,选择其他灾害作为附加险保险责任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二、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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