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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税实施细则

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t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源管理

(一)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房产税税源管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分析、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要根据房产税源普查的结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起一套全面、翔实的房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是高层建筑物、外来企业在厦购房、企业自有(含自建、购买)房产、出租房产等

(二)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房产变动及自用与出租情况,定期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变动数额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属于购入房产或自建房产已投入使用的,要相应审核房产税的缴纳情况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报奋制。房地产开发商须于房地产项目竣工后30日内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填写房地产开发报备表,内容包括:企业代码、建筑面积、单元数、购房者(仅限法人)、购买价及楼层等。以后每年逢

3、9月分别就房产自用、出租、出售、待售变动情况向主管地税局汇总报备,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种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广域网络

(四)金融机构实行取得抵偿房产申报制。金融机构在明确贷款方无力还贷,以房产抵偿贷款后,应按季于季后20天内向地税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抵偿房产情况井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登记经营等用房情况,并提供有关凭证报地税备案

(六)做好房产税税源分析。(略)

二、申报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要素

1、课税对象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

2、计税依据、税率

内资企业和个人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25%比例后为计税余值,年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自用房产,按当年1月1日帐面房产净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上述个人(或外籍人员)自用房产均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房产已竣工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未取得产权但已投入使用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计证房产税。

3、已投入使用但未入帐且无值可查的房产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确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未人帐且无原值可查的应税房产计税价格的通知》(厦地税政三[1999]01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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