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定稿)
通知
宽政[2008]126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宽城满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2008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宽城满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宽城满族自治县2008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印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十月六日印
(共印130份)
宽城满族自治县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规范申请、审核及退出程序,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承市政[2007]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宽城镇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受理和核验初审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认定工作;建设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分为非单身家庭和单身家庭。单身家庭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一年以上)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宽城镇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全县上年度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收入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四)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的,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的,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历次拆迁中已享受拆迁补偿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城区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第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
(四)县政府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受城区街道办事处委托,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城区街道办事处。城区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将申请名单张榜公示并同时进行电视公示或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群众有异议的,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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