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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定稿)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

长政办发〔2011〕49号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11-05-21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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