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305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8]112号【发布日期】
1998-12-18【生效日期】
1998-12-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建筑材料、
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8〕112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市容管理局上报的《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现予批转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
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搞好我市环境卫生,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各种用料;渣土是指建设、装修、修缮、拆除、绿化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和余泥弃土。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施工场地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的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负责,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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