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注册、审批优惠政策
1、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分批到位,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2、母公司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均可申报企业集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申请书》发送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同意的审批意见,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4、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生产和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不受投资额限制,企业可自行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收购、兼并国有企业优惠政策
1、经资产评估后,对国有净资产大于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净资产的25%给予折价优惠,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可先付50%,剩余部分3年内付请(未付款额占用费,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
2、经资产评估后,对资产与负债相当的国有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收购、兼并方按零资产收购,并以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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