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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电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公司供电、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为培训、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确保中心电力正常供应,做到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根据市政府和市供电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心所有输变电设备、设施、供电线路统一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维修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未经中心统一计划、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卸、出租、损毁以及私拉乱接用电设备和用电线路。

第二条各部门确因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办公需要,增装或改装用电设施、线路时,须先向物业公司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物业公司统一安排施工。

第三条新建校舍的用电设施及线路敷设,由总务处组织基建科和物业公司研究确定,基建科组织实施,竣工后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第四条中心独立核算单位,包括承包单位、承包个人、基建施工单位、“个体”用电人员等,都要安装电表,按表计量收费。装表工作由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装表材料费、人工费由装表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五条中心内电表安装投运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挪动或拆除,确因工作需要挪动或拆除时,应书面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无论部门或个人,如果发现窃电或用技术手段窃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中心通报。

第七条教学、科研、实验、医疗、生产等专用电热器(1000w以上)使用,由使用单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途、使用时间、地点、范围和保管人,报物业公司,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核发使用证,方可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1000w以上电热器。

第八条学生公寓及家属楼、单身宿舍、办公室,电器设施的配备(灯头、插座、开关)原则上保持施工数量。如用户确需增装或拆除,应由单位或个人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物业公司负责增装或拆除。学生公寓及教职工单身宿舍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章供电管理

第九条物业公司负责全中心电气设备的管理以及正常运行和检修工作(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对全中心电力的供应做到按规定时间停、送电,不得随意停电,需要临时停电时应提前通知用户。

第十条物业公司负责对中心内用电大户的用电进行检查和监督,按用电限额计划,实行管理,对超额用电,按规定实施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中心内集中停电、检修停电,应在三天前通告,局部停电,应在一天前通知有关部门(事故停电除外)。

第十二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供电局《工矿企业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工矿企业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等规定执行,确保中心内电气设备、线路、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发现电表损坏或不走时,应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和用户进行校验修理,并按全中心最高用户电量收取该用户电费。

第十四条为加强管理,必须逐级负责,学生公寓的用电,由公寓管理人员统一掌握,开关灯时间,各办公室用电,应做到人走灯关,各教室用电,由上课班班长负责开关,公用厕所走廊用电,由清洁工及时关灯,中心路灯开关由电工班负责。

第三章安全用电规定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停、供电联系制度。

第十六条停电检修工作前要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并挂“线路有人工作”标志牌。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和监护制度,开工前负责人要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绝缘工具要按规定期限和标准进行检查试验。

第十九条彻底整治危及安全和不合理的电气设备及线路,消除事故隐患。对新装改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严格履行验收制度。不准乱拉临时线路和私接电线,对用电设施及配电盘的维修,一律由电工班操作,任何人不得自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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