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管理办法
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请指南
申请范围:
本市已公布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沪价费[2008]015号、沪价费[2008]016号、沪价费[2009]002号、沪价费[2009]005号及补充通知、沪价费[2010]002号)以外的新增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新项目:
1、对现有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2、诊疗目的和服务内容与现有项目相同,改变使用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等,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的项目。
3、正在临床进行科研实验,或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4、诊疗目的不明确、效果不明显,或由于落后已被淘汰、正在逐步淘汰的项目。
5、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项目。
申请主体。需要开展新项目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资料:
(未完,全文共1133字,当前显示3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