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有效地消除或减少地质灾害的威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修订)》、《顺德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顺德辖区范围内,使用区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地灾防治项目按防治措施可分为专业监测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避让搬迁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项目)、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或需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灾防治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属地为主的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内的地灾防治项目,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必须明确地灾防治项目的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并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于每年9月份编制下一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实施,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和更改工程建设内容。
第四条凡批准立项的地灾防治项目,除应急抢险项目外,参照市政工程,招投标程序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应急地灾防治项目及其应急治理工程方案由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提交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可直接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承担。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当建立应急抢险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单位信息库并负责管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从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级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织专家调查研究后确定。地质灾害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的灾情。
3.因灾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因灾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
3.直接影响铁路干线、国家和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航道正常通行,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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