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7年第15号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xiexiebang.com)。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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