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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的

通知

桂民发〔2011〕8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0〕153号)有关精神,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认定条件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根据城乡低保政策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超过一年、不拥有承包土地(山林)、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提出低保申请。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因婚姻原因户口未迁移的家庭成员,也可随非户籍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但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

(二)规范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各地必须依据低保标准来认定低保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一律不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单独立户申请低保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其供养人属于低收入居民或者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超过家庭净收入、长期生活困难的,可将申请人视为无收入,但不应列为“三无”人员。对于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家庭,应通过其他救助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规范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家庭财产是指户口在一起、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家庭的重要条件,原则上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高档住房或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和摩托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应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城乡低保家庭各类型财产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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