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府办〔2011〕38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各管委会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区发展和改革局拟定的《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按照(厦府办[2005]313文)规定属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一律实行备案。
二、辖区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由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办理。
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
(一)材料报送
1、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区发改局提交“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一式5份。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情况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区发改局报送“核准申请文件”的同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其他资料(根据项目性质由经办人员列出材料清单);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区发改局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二)材料审核
1、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区发改局应即时正式受理,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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