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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五篇范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2005年11月1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临时会议修订,

2006年1月9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表》;

(二)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第十条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场内增加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撤销会员场内增加交易席位: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将席位全部或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已不具备增加场内交易席位条件的;

(五)使用期满,会员未重新提出申请的;

(六)交易所认为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会员终止使用场内增加交易席位或被交易所撤销场内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四)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

(五)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申请表》;

(二)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六条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须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第十七条会员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

第十八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未完,全文共5151字,当前显示14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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