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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内部控制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2009-02-1216:01

信息索引号:nmg01902—0109000—2007—03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

信息生成日期: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备注/文号:内医保字〔2007〕34号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各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能力,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我中心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内部控制暂

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以期对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高经办能力,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等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试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内部控制暂行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医保中心)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能力,防范和化解运行风险,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要求,自治区医保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原则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基金的收、支、存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控制

一、应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既要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又要保证经办工作效率。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做出规定,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规程,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

三、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每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说明书,对岗位设置与职责、人员调配与使用、干部培训、考核与奖惩做出规定。严格划分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对业务主管、分支机构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对于业务交叉岗位,要求职工尽可能掌握更多的相关业务知识,做到本职岗位精通,同时也熟悉其他岗位业务,不会因为个别人员缺岗而影响单位的整体工作。

第三章业务运行控制


(未完,全文共4313字,当前显示12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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