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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内部控制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3年5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以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农村牧区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自然灾害等级划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再好救助应急预案》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受灾地区达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自治区级响应启动条件(达到自治区级Ⅳ级应急响应条件但未达到国家级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

受灾地区出现除特大、重大自然灾害以外情况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核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地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自治区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重大自然灾害的,启动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自治区民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采取抽样评估。典型评估或专项评估等办法,并参考各类灾害主管部门评估数据,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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