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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区县房地(土地)局:

为促进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相对集中,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乡(镇)、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村镇、集镇集中,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现将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申请和审批

(一)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内涵。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是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村、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过程中,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定确认后,在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按照一定比例申请换取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行为。换取的指标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外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称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二)申请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的条件。具备下述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取得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1、国家级小城镇或者市政府确定的中心镇;

2、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的;

3、区(县)域、乡(镇)域、村镇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准的;

4、建设用地指标置换符合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已经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定确认合格,并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

6、拟新建项目已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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