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解读

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在《实施条例》第15条中明确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实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是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职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1989年公安部曾颁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规定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据公安部门提供数据,目前全国有1491个安检机构和1910条检测线,其中864家为公安系统所建,545家为企业出资建设,82家为公安系统和社会联合建设。但该办法已不能满足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这些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着安检机构审批不规范、规划布局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

一、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切实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已成为公安部门和质检部门重要的工作



二、关于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过渡情况

经多次沟通与磋商,国家质检总局与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决定自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同时,为做好移交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又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接收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77号),提出了在过渡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将研究制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并列入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立法计划。2005年8月,在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职能的移交工作,全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收了1860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为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这1860家机动车安检机构继续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任务,并责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了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一年)。为了使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国家质检总局依据《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交管部门过去的监管方式和监管经验,起草了规章草案。



三、规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未完,全文共3405字,当前显示112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