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精选多篇]
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
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合肥市倡导绿色出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意见》(合政秘〔2011〕71号)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gb21861-2008)、公安部机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全市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除低速载货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二、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标准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污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三、环保标志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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